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09月19日公布并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建国70多年以来,我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从无到有持续推进,目前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点1.18万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44处)。风景名胜区具有生态防护、游憩健身、景观形象、科普教育、经济催化等多项功能,在国内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