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其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在罗马法中,有关法人的术语非常繁多,如“universitas”“corparations”“corpus”“collegiasociatas”等。罗马法有关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体现在“团体”之类的组织中,其认为,为了形成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必须有数个(至少为三人)为同一合法目标而联合并意图建立单一主体的人。
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人与人格是分离的,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虽不能说明现代民法中作为自然人的人和人格绝对同一的事实,但却为团体人格观念的构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