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四停四是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实行的一种管理措施。
其具体含义为: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驶入广州市中心区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自然日),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自然日)以上。
例如,一辆外地车在第一天驶入了广州市中心区,那么接下来的连续3天内都可以正常行驶,但到了第5天就不能再驶入了,必须间隔4天后才能再次进入。
“开四停四”的管理措施分为行驶计算周期与停驶计算周期,计算周期以自然天数计算,不区分工作日与节假日。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即触发行驶计算周期,即在行驶当天开始计算4天内,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
行驶计算周期结束后进入停驶计算周期,必须连续4天禁止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广州交警提示,期间的车辆可以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等合法的位置。如果在停驶计算周期期间在管控区域内上道路行驶,之后必须满足连续4天以上不在管控区域内行驶,停驶计算周期才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开四停四”管理措施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即工作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在本市管控范围内道路通行。管控范围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范围一致。以下两种情形,不受“高峰限行”限制: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广州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此外,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高峰限行”。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规定起依法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规定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