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下是对其的具体介绍:
产生背景与基础: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如果让所有当事人都直接参与诉讼,会面临诸多困难,如法庭空间有限、诉讼程序过于冗长复杂、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过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诉讼代表人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身份特点: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诉讼当事人,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代表其他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是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重要区别之一,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条件要求:
是本案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权限与效力: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种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的代表人。其产生方式依次为推选、协商(在推选不出时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指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在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代表单位参加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也是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