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具体如下:
统一的登记机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统一的登记簿册: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纸质介质,并需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
统一的登记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内容等,确保全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
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该平台能够整合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为不动产交易、管理、决策等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同时也方便公众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保障登记安全,方便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