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债,全称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如下:
发行主体:
创新创业公司: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资金用途: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创新创业债募集资金也可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项目建设、并购重组、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会在债券发行时明确规定。
特点优势:
发行条件相对宽松:对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信用评级要求相对较低,使更多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有机会通过债券市场获得资金支持。
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券的利息支付相对稳定,且通常成本低于股权融资。在市场环境有利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可能低于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能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资金用途灵活: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将资金用于多种与创新创业相关的用途,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资金,支持其技术研发、产品升级、市场拓展等业务发展。
提升企业形象: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债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向市场传递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的信号,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中国证监会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监管,促进各方形成合力,营造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推进配套机制建设: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积极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创新创业公司债,加强配套产品和机制创新,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主动对接地方人民政府和高新科技园区,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